食品安全法处罚第八十六条-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食品安全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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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二项

1、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二项

条是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87条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而批准文号或生产企业名称的虚假就是最大的不真实。按照“食品安全法”第86条,对此类违法行为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及用于违法经营保健食品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同时并处罚款。

《食品安全法》84条、85条、86条、89条都规定了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都要予以没收的处罚,不仅包括有毒、有害、影响人体健康的食品,还包括不影响人体健康的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的食品和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等。但该法第53条又规定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制度。

【答案】:C 《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故A项说法正确。该法第86条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故B项说法正确。该法第89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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