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安全教育备课,食品安全教育课记录

 食品安全     |      2024-07-10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食品安全安全教育备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食品安全安全教育备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

1、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由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文化教育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所在地党组织的指导和管理。

设置标准

第六条 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举办者。

1.举办者是法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2.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二)有合法的名称。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名称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符合登记机关管理规定。

(三)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1.决策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行政负责人(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执行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管理人员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3.监督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监督机构。决策机构成员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或兼任监事人员。

(四)有符合任职条件的管理人员。

1.法定代表人。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由决策机构负责人(董事长或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校长)担任。

2.行政负责人(校长)。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行政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教育从业经历,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

3.管理人员。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的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和安全管理等人员。

(五)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1.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项目、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

2.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其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3.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聘用外籍教师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20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保障培训活动正常开展。

(七)有与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地及设施设备。

1.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建筑、消防、环保、卫生、抗震、防雷、用电等安全要求的固定场所。消防、安防等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要求。不得使用危房、厂房、地下室、车库等不适合办学和有安全隐患的场地办学。

2.校外培训机构实际使用的办学场地建筑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的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3.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有满足培训活动需求的教学用房和设施设备。

(八)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和教材。

1.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和培训计划,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2.校外培训机构选用的教材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与培训项目及课程相匹配。使用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宗教和迷信。

(九)有健全的办学章程和管理制度。

1.章程。校外培训机构章程的制定要依法、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址,性质,登记机关和审批机关,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层次、形式,内部组织管理体制,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程序,举办者、教职工、学生的权利义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财务管理,教职工聘任及福利待遇,学校终止的事由、程序,党组织的建设,章程修改程序等。

2.管理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并进行法人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如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标准,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登记。

审批登记

第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等申请。民政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法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举办者在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前,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名称预核准。举办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举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条 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须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姓名、住址及其资质,机构的名称、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办学形式、内部管理机制、党组织设置、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机构拟登记类型等。

(二)举办者材料。举办者是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联合举办者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三)机构管理材料。包括:

1.校外培训机构章程。

2.党组织组成人员名单或党组织建设计划。

3.决策机构、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

4.拟任校长(行政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教师资格证、职称资格证明等材料。

5.拟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6.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办学场地材料。利用自有场地办学的,应提交相应的不动产权证明文件,租赁场地办学的,应提交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不少于2年);对于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通过部门内部核查无法证明具有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的房屋,应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等级为B级以上(含B级)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依法需要办理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场所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手续,依法不需要办理消防验收或消防备案手续的,举办者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标准规定做好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并书面作出合规承诺。

第十一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办学申请后,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对举办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办学场所及条件进行实地查看,结合实际情况对校外培训机构设置进行论证,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审核材料、查验现场后,在法定办理时限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依法许可设立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到相应的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依法许可设立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到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第十三条 已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再变更为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已登记为营利性的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可以申请变更为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并重新进行法人登记。

第十四条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可在同一县域内设立培训点,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可在同一县域或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办学场所和教师配备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实行“一址一证”。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应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经许可设立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分公司登记。

第十六条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校外培训活动。

规范办学

第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相一致。

第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办学,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审批的地点之外办学,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办学许可证。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正式设立后,应当按照机构章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优化培训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载明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形式、办学内容、学习期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不得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到中小学开展招生宣传或者合作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在发布后15天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培训的,其招生对象、培训内容、班次进度、上课时间等应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组织举办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培训时间不得与学生所在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布置作业。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对象档案制度,将培训对象的姓名、培训项目、培训教师、培训班次、培训记录以及就读学校、年级、家长信息等记入档案,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时应当与学生家长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期限、培训教师、课程安排、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并认真履行服务承诺。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收费管理的规定,并在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对外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退费办法以及投诉举报电话。收费时段应当与培训时间、内容、进度相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对外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中止培训,应严格按双方协议约定及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费。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并定期组织教师参加业务培训,不断增强教师的师德师风,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十六条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通过为培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名称、办学地址、办学范围等重大事项的,应当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并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二)变更名称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名称预核准后,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或校长(行政负责人),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后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修改章程的,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五)变更办学许可证所载其他事项的,参照设立条件、设置标准和本办法的其他规定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凡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有变更项目内容的,应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换领新证。

第二十八条 校外培训机构合并、分立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和学生安置后,由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出现依法终止情形的,须终止办学。终止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退学费、清偿相关债务、妥善安置学生,并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进行财务清算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应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牵头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对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进行监管,指导中小学校做好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的普查登记,做好学科类培训超前超标教学的认定,牵头组织开展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等。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安防工作等。

民政部门负责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监督指导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遵守登记管理规定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查处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检查校外培训机构房屋安全。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卫生、传染病防控等。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对校外培训机构食品安全、收费、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信息公示制度和年检年报制度,将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及其主要信息、年检结果等向社会公布;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对证照齐全、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未经审批登记、不按要求备案、违规培训、存在安全隐患等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二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金融部门探索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

第三十三条 鼓励通过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方式,建立健全行业自律约束机制和行业诚信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交流合作、协同创新、风险防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实现校外培训机构自我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在办学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附则内容

第三十五条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本地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

课外辅导班管理规章制度范本1

  一、教师管理

  1、加强师德建设。教育教师遵章守纪,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辅导学生和组织课外活动;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2、认真执行教师工作职责,自觉、积极、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创建优秀的班集体。

  3、重视自身仪表及待人接物,言谈举止等方面对教育学生的影响和作用。穿着朴素、大方、得体,不化妆、不在教室吸烟。

  4、教师会议、班会及启航全体活动,按时到岗位,做好组织教育工作。

  5、贯彻执行辅导班常规的各项要求,做好养成教育工作,并督促干部,将执行情况据实向主管部门汇报。

  二、学生管理

  1、德育为首。开展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公民道德教育、法律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2、规范学生行为。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xx班规》。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3、坚持全员育人。辅导班有班主任制度,有与家庭、社会联系与合作制度。

  4、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学生请假需家长电话通知并有签字请假条,而且必须经班主任同意。

  三、课堂管理

  1、课堂秩序良好,无学生起哄、说话现象。

  2、代课老师细心负责,讲课内容栩栩如生。

  3、师生合作,交流,探讨,班级气氛活跃。

  四、安全管理

  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建立辅导班突发事件预警机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2、每次上课对教室、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防火、防盗、防触电、防滋扰、防中毒、防意外伤害等措施落实到位。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教室。组织学生户外活动有安全措施。

  五、后勤管理

  坚持服务育人、管理育人。建立教师值日制度,保证整洁卫生;建立教室管理制度,坚持辅导员值班、巡查;建立发生群体性传染病、食物中毒应急制度,及时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六、档案管理

  建有档案资料库,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辅导班教学、教师业务、学生学籍、师生健康、人事、荣誉实物等各类档案,保管好、使用好档案资料。

  教学理念:在快乐中学习,在快乐中成长。

  课外辅导班管理规章制度范本2

  一、辅导目的:

  1、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学习兴趣、爱好和特长。

  2、扩大学生知识领域,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独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动手操作能力。

  3、丰富学生的科学文化知识,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

  4、使学生热爱学校生活,能轻松地接受知识,提高知识水平,增强适应能力。

  二、主要内容:

  1、学科辅导。学科辅导包括语数学科知识等。

  2、兴趣小组辅导。主要包括:文艺、科技、体育等。

  三、辅导形式:

  1、个别辅导与集体辅导相结合。

  2、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辅导内容。

  3、辅导方式灵活多样,可采用讲解、练习、讲练结合、讲座、训练、操作、制作、表演等形式。

  四、考核评价:

  1、辅导作业的布置要有针对性。

  2、评价作眼于学生的文化知识水平地提高,文明行为习惯养成,以及兴趣、爱好、特长的培养和发展。

  3、考核评价的形式主要有:书面考核、观察、记录、竞赛、评比、汇报、演出等。

  五、辅导要求:

  1、要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内容、辅导方式等,要有利于所有学生参加,不能只注意培养少数的尖子生,要注意减轻学生过重负担。

  2、要注意学生的自主性,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参加辅导。

  3、要因材施教,对好中差学生采取针对性措施,规定不同的要求采用不同的方法,做到分别辅导,落实到人。

  4、要注重实践性,让学生多动手、动口、动眼、动脑,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课外辅导班管理规章制度范本3

  一、管理老师岗位职责

  1、热爱托管工作,对托管学生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尊重托管学生。

  2、主动与托管学生家长配合,及时向家长汇报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情况, 虚心接受批评、建议,不断改进 工作方法。

  3、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做私事。

  4、团结同事,有意见通过正常渠道提出,不在背后议论。

  5、努力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促进托管学生动手、动脑,使 每个托管学生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健康发展。

  6、仪表端庄自然,服饰大方整洁,符合职业要求。

  7、举止端正,语言文雅,说话和气,待人热情有礼貌,能主动问候别 人。为人师表,在学生面前行为规范,话不俗,语不高。

  8、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护各种设施、教具。

  二、管理老师岗位工作要求

  1、按照学生作业统计表安排好托管学生课业辅导计划。

  2、负责搞好教室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通风、清洁整齐。

  3、抓好托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培养,与家长建立良好 沟通关系。

  4、关注托管学生的身体康健,天气变化要提醒学生增减衣服。

  5、注意托管学生安全,家长来接送托管学生时,要简单介绍托管学生 的当天生活、学习情况。

  三、与家长的日常沟通工作要求

  1、每日放学,负责接送的管理老师在安全接学生到托管班后,要以发短信方式告之学生家长。

  2、每日家长到托管班接学生时,老师须向家长介绍学生当天在托管班 的生活及学习情况,注意收集家长对托管班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 录;对托管期间生病的学生,管理老师还要当面向家长交代所采取 措施,建议家长做好相关护理事宜。

  3、对于因患病不能来托管的学生,管理老师要与学生家长经常联系,问讯学生病情,关怀患病学生。

  4、每周五下午,管理老师要填写《托管学生家庭报告书》,并由学生转 交家长签名,在下周一上学时回 收家长签名的反馈卡,并存档。

  四、学生的接送管理

  1、学生放学,管理老师必须提前至少半十分钟到校门等待;接到学生时,必须核对学生名单,防止漏接学生。

  2、接送学生上下学时,全体学生要分列队行走,不允许学生乱跑乱奔;

  五、日常安全管理

  1、托管班必须建立来访人员登记制度。陌生人员来访时,当班管理老师必须问清来意并做好记录,严禁陌生人员在没有老师陪同的情况下参观托管班或接触学生。

  2、如学生家长委托他人来接学生时,当班管理老师必须当场与家长进行电话沟通,核实接学生人员的身份,必要时对通话过程要录音,并复印委托人身份证件。

  3、学生在托管班发生突发事情时(如发病、受伤),当班管理老师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在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当事态超出老师处置能力并有恶化趋势时,要立即送医院并通知家长。

  4、加强对托管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允许学生在走廊、楼梯追逐打闹。

  5、教育托管学生不要带危险品上学或入班,每天抽检学生所带物品,注意观察托管学生手里是不是有打 火机、爆竹、刀子等危险物品,发现后及时收起来,防止发生安全意外。

  6、托管班严禁采用药物灭鼠、灭蚊蝇,如必须使用时,要专人保管不得乱丢。

  六、消防安全管理

  1、及时检查安全隐患,更换老化电线,消除安全隐患。

  2、及时更换破旧的消防器材。

  3、注意水、电、火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卫生管理

  1、室内外卫生每天一次小扫,每周一大扫并进行消毒。

  2、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下班后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3、托管学生及工作人员患传染病要立即隔离,并打电话通知家长接回孩子。

  教育托管班管理流程

  一、 学生放学后,托管班老师到学校指定位置接到托管学生,并带学生回到托管班教室。

  二、 短信通知学生家长,学生已安全接到托管教室,请家长放心。

  三、 老师监督学生完成作业,并核对学生记事本,检查作业完成情况。

  四、 指导学生修改作业中的错误内容,加强对易错知识点的认识。

  五、 带领学生复习当天所学内容,根据学校老师安排,有计划的预习新课。

  六、 托管过程中,教师严格纠正学生的错误坐姿、书写、用眼方式等。

  七、 学生在大厅或C1教师里游戏、背诵。

  九、 家长签字,接走孩子。

  写给小朋友

  一、按时完成作业

  二、温习学过的知识,及时预习新知识

  三、正确的坐姿和用眼对我们有很多益处

  四、保持安静,不要打扰其他小朋友做作业

  五、保持教室内卫生,请把垃圾扔到垃圾桶里

  六、多读书,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七、常运动,运动才能保持强健的体魄

  八、注意安全,不在教室内打闹,不要乱跑,乱跳

  九、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十、相互帮助,与人为善

  教育托管班注意事项

  一、 托管班负责学生在托管期间的安全。

  二、 托管班负责指导学生完成当天作业,以及复习、预习。

  三、 托管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语言攻击,不得体罚学生。

  四、 托管班应与家长保持联系,反应学生情况

  五、 托管班重视每位家长提出的宝贵意见

  六、 家长接走学生时,请签名确认。

  课外辅导班管理规章制度范本4

  一、培训要求

  1、所有参训学员必须参加公司规定的培训课程,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培训,应提前提出申请,经班主任同意后,方可退训,否则按旷课处理。

  2、提前做好培训前的准备工作,培训期间统一作息时间,一切行动听从培训安排。

  3、参培学员应充分认识培训的目的和重要性,积极配合圆满完成培训任务。

  4、培训期间,学员应精神饱满、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遵守课堂纪律,积极思考,努力提升个人专业技能。

  二、课堂纪律

  1、培训过程中,学员必须严格遵守培训规定和课堂纪律。严格遵守培训作息时间安排,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2、参训学员进入教室后按规定位置入座。

  3、保持教室及周围环境的安静,严禁大声喧哗,上课时不得随意交谈、随意进出教室,保持正常的教学秩序。

  4、上课期间应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调入震动状态,严禁在课堂内接打电话或发短信。

  5、参培学员不得在课堂上私下讨论问题,如对课程安排或授课内容有问题、意见或建议,可在课间与老师沟通,不得随意打断老师授课。

  6、参培人员上课要认真听讲,讨论时踊跃发言,积极参加各项课程训练,完成老师安排的培训作业。

  7、所有学员必须参加培训考试,培训不合格者不予发放签约培训结业证

  8、培训考试成绩、学员出勤情况和课堂表现记入中国人寿新人招募甄选系统,作为日后入司的参考依据。

  三、培训环境管理

  1、爱护教室内的课桌椅、话筒、电脑等教学设施。不得在桌椅、墙壁以及各项设备等地方乱写乱画。

  2、未经允许严禁随意动用教室内的音响、投影仪、电脑等各类教学设备。

  3、教室内禁止吸烟、吃零食以及吵闹、嬉戏等影响正常教学的行为。

  4、每天及时打扫教室卫生,保持教室干净整洁,桌椅摆放整齐。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自觉维护教室和公共环境的清洁整齐。

  5、出入教室及公司其他区域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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