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食品安全诚信记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食品安全诚信记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应当有?
在中国境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必须使用中文标识,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进口食品的其他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下列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风险预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2、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内容包括
1、监管记录信息:包括主体的监管记录、检查结果、处罚情况等信息。
2、档案的内容既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食品安全管理情况,也包括监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
3、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本法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3、食品安全法中涉及责任约谈的两条具体内容是什么?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评议、考核记录。
4、什么是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求解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内容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信息、食品质量和安全问题的处理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信息: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场所等。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综合反映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生产经营行为及其守法诚信水平的重要工具。档案的内容既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食品安全管理情况,也包括监管部门的执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等。
基本信息:包括主体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包括主体的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经营状态等信息。质量管理信息:包括主体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质量标准执行情况、产品质量状况等信息。
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是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健全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也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5、什么应当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五十八条(信用档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集体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学校应当设立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意见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有侧重地对诚信经营情况不佳的企业展开监督检查,从而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食品安全诚信记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食品安全诚信记录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