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加工过于简易处罚条例(食品加工相关规定)

 食品加工技术     |      2024-08-22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食品加工过于简易处罚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食品加工过于简易处罚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经营者怎样处罚?

1、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经营者怎样处罚?

《产品质量法》不是食品类行政处罚的依据,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看你这个描述 不是很清楚,应该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或者一百二十四条处罚。如为经营者,想适用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免予处罚的话,

建议参照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中的介绍,根据你的实际情况,履行以下职责:

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经营者同时符合以下第(一)、(二)、(五)、(六)项规定的,从事食品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同时符合以下第(一)、(二)、(三)、(五)、(六)项规定的,从事食品批发业务食品经营企业同时符合以下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视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可以免予除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之外的行政处罚:

(一)食品进货渠道合法,索取并留存真实、合法的供货方食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能够对购进的食品追根溯源;

(二)索取并留存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合格证明复印件,保健食品经营者索取并留存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含技术要求、产品说明书等)和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还应当索取并留存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自2015年10月1日起,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完整,记录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四)自2015年10月1日起,建立真实、完整的食品销售记录,记录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能够对销售的食品追根溯源;

(五)相关凭证及记录保存期限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六)依据《食品安全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到第(八)项的规定对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审查,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

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同时符合以下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视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可以免予除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之外的行政处罚:

(一)食用农产品购进渠道合法,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真实、合法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索取并留存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能够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追根溯源;

(二)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进口食用农产品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畜禽产品为检疫证明,猪肉除检疫证明外,还包括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三)自2015年10月1日起,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完整,记录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媒体、监管部门等已发布不合格食品信息后仍继续经营的,或消费者提供证据,证明经营者知情的,不能免予处罚。

关于食品加工过于简易处罚条例和食品加工相关规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食品加工过于简易处罚条例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食品加工相关规定、食品加工过于简易处罚条例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