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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判决护理期,营养期,误工期有什么依据?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来确定相应的护理期、营养期和误工期。
在实务操作中,在当事人就护理期、营养期和误工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一般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方式来确定护理期、营养期和误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关于营养膳食补充剂相关法律和营养膳食补充剂相关法律法规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营养膳食补充剂相关法律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营养膳食补充剂相关法律法规、营养膳食补充剂相关法律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