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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内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本条列举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的八项内容:
(一)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人为添加到食品中,但是在食品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可能会或多或少进人食品中。如果人体摄入的危害物质超过一定含量,就会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对食品中各种危害物质的限量作出规定。
按照对人类和动物有无致病性,微生物可以分为致病性微生物和非致病性微生物。致病性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真菌等。农药残留问题是随着农药在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而产生的。在食品中的农药残留,如果超过一定限量,会造成食物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兽药残留是指使用兽药后蓄积或存留于畜禽机体或产品(如鸡蛋、奶品、肉品等)中原型药物或其代谢产物,包括与兽药有关的杂质残留。生物毒素,又称天然毒素,是指生物来源并不可自我复制的有毒化学物,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产生的对其他生物有毒害作用的各种化学物质,如黄曲霉毒素、真菌霉素等。重金属一般是指密度在4.5g/cm3以上的金属,如铜、铅、锌、铁、钴、镍、锰、镉、汞、钨、钼、金、银等。食物中的重金属超过一定限量都将对人体产生危害。
如果河流、湖泊、海洋或者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鱼类、贝类或者稻谷、小麦等农作物吸收、积累重金属后被人类食用,其中的重金属就会随之进入人体导致重金属中毒。如一些地方的大米曾多次被曝重金属镉超标,有意见认为其原因就在于土壤遭污染后,镉通过水稻根茎叶吸收、转运、累积到籽粒中,最终导致大米中镉超标。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还包括放射性物质等。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中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指标进行了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适当添加食品添加剂,可以改善食品的色、香、味,延长食品的保质期,满足了人们对食品品质的新需求,但如果滥用食品添加剂,则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此必须对其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进行严格限制。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以及《食品添加剂――硬脂酸钾》(GB31623-2014)、《食品添加剂――天门冬氨酸钙》(GB 29226-2012)等多项有关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进行规范。
(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婴幼儿是人一生中健康成长的重要时期,这个时期如果能够得到合理的膳食营养,必将为其以后一生的身体和智力发育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
婴幼儿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不仅关系到食品的营养,而且关系到婴幼儿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搭配科学,各种营养成分既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少了会导致营养不良,多了也可能引起中毒。因此,必须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规定营养成分的最高量、最低量等要求,使婴幼儿在满足营养需求的同时又保证食用安全。同样,其他一些特定人群对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也有特殊要求,需要制定相应的标准。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原法的规定为“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在此次修改过程中,有意见提出,本法附则中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因此,营养是食品安全的应有之义,包括在食品安全中,不应当再把两者并列,建议将“安全”修改为“卫生”。新法根据上述意见,进行了相应修改。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为规范食品生产过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和《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规定了食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各类食品的生产都应当适用该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规定了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分装与包装、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各类食品的经营活动都要适用该标准。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主要包括:一是与微生物控制和食品腐败变质等安全指标密切相关,如水分、杂质、酸价等;二是体现食品应当有的营养要求,例如生乳的蛋白质、婴幼儿配方食品中各类营养物质等;三是产品特征性指标,例如天然矿泉水中的矿物质含量等。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原法的规定为“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在修改过程中,有意见提出,不是所有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都与食品安全有关,都应当纳入食品安全标准,因此本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增加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规定。食品检验方法标准包括理化、微生物和毒理等检验方法,是基础和产品标准中各类限量指标的配套检测方法。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本项属于兜底条款,包括其他没有明确列举,但是涉及食品安全,需要制定标准的内容。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公布了近50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基础标准)、产品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检验方法标准四方面的内容。
食品通用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规定了各类食品中的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菌、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包装材料及其添加剂、标签和营养标签等要求。食品产品标准规定了各大类食品定义、感官、理化和微生物等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和风险防控,对原料、生产过程、运输和贮存、卫生管理等生产经营过程安全控制提出要求。食品检验方法标准包括理化、微生物和毒理等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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