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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行为特征属于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行为表现:⑴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无标签;⑵预包装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⑶预包装食品标签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⑷食品标签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如生产日期造假);⑸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
定性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第四十八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上供参考。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一般指在包装上没有明确标示或提及的食品成分或配料信息。这可能是因为该食品未按照法律要求进行标示,或者没有明确的食品标准。
以下是一些可能属于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特征:
1. 缺乏食品成分说明:没有明确列出食品的成分列表,无法知道食品中包含的具体成分。
2. 未提及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色、香、味、口感等而添加的物质,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可能未提及是否含有食品添加剂。
3. 没有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表是指列出食品中营养素含量的表格,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可能没有提供这样的信息。
4. 不明确的生产信息: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可能缺乏明确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生产厂商等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可能存在法律和食品安全的问题,消费者应谨慎购买和食用此类食品,并尽量选择有明确标签并符合相关法规要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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